|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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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艾 - 公共关系 | |
| 2008-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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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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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 ( 2008-01-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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