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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艾滋病第一案 平等对待艾滋病人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加入收藏 来源:青爱 发布日期:2010-10-25 浏览:-|

导语: 自艾滋病于1986年首次在中国出现以来,感染艾滋病毒的中国人多年来一直遭受政府和公众的歧视。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学生往往被迫离开学校,而雇员则遭到辞退,他们时刻面临普遍的歧视,而权利得不到保障。

人身自由应该保障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艾滋病须隔离治疗

科学研究已经表明,艾滋病传播途径十分有限,并不是像一些烈性传染病那样可怕,隔离治疗实无必要,也不利于艾滋病患者的身心健康。但目前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却对艾滋病患者有隔离治疗的要求。在该法中,艾滋病被列为乙类传染病。规定医疗防疫机构在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可由公交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这样的严厉要求一定程度上渲染了艾滋病感染者的危险性,直接地从法律制度上营造出一种歧视艾滋病人的氛围。从对艾滋病的恐惧到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恐惧,于是在一些法律明文规定“隔离治疗”的推动下,甚至在社会上出现了将所有病毒携带者都隔离在社会之外的主张。

隔离阻止不了艾滋,只能助长伤害和偏见

推行隔离制度,使人们倾向于相信艾滋病是极其恐怖的,而HIV/AIDS人员是非常危险的,这不利于人们正确地认识艾滋病及其威胁,也无助于培养宽容的氛围。推行隔离,只会孳生偏见,只会强化社会上固有的歧视。这样的环境只会促使HIV/AIDS人员隐瞒实情、拒绝检查、逃避隔离、抵制教育、远走高飞,从而也不利于他们的医疗卫生保健。一些人甚至可能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如此来看,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宽容的社会氛围更有利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因为在这种环境中没有歧视,没有对自由的限制,没有对权利的侵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像以前一样正常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而艾滋病病人则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度过自己的余生。政府和社会大众扮演的是理解、尊重、帮助的角色,而不是歧视、追捕、控制的角色。患者不必再四处逃逸,而是积极主动地寻求可能改善自己健康状况的途径,而这对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继续蔓延是非常有利的。

泄露身份侵犯隐私

尊重艾滋病人从保守秘密开始

当一个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以后,生活中最重要的就只剩两件事情———有没有治疗艾滋病的特效药物和能不能在任何场所得到普通人的理解和尊重。而这种尊重和理解首先是为他们保守秘密。

2000年,中国发生首例艾滋病检测泄密案。浙江个体户余梅芳因粗筛为艾滋病病毒阳性,引起当地医院护人员的极大恐慌。在剩余的血样尚没有复检前,医院就大张旗鼓作出了有关隔离余梅芳的规定。据多家报纸报道,医院并没有采取保护余梅芳隐私的相关措施,消息不胫而走,毁掉了余梅芳的全部生活。余梅芳事后复诊却被告知粗筛系误诊。事实上,艾滋病人的隐私如果得不到保障,将使其由于害怕歧视而脱离主流社会,更加大了隐秘传播可能性。

强制检测侵犯知情同意权,自愿检测是对其最大的尊重

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还体现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艾滋病检测,但艾滋病强制检测在中国十分普遍。在艾滋病患者还不具备有关知识和相应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强制进行艾滋病病毒的抗体检测,将对其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应该让患者自行评价进行检测的必要性,由他们自己选择是否需要进行检测。

尊重艾滋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还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研究表明,鼓励有危险行为的人进行自愿的而不是强制的检测,并且在检测前后为受检者提供咨询,不仅为受检者(特别是感染者)提供了心理支持,而且伴随咨询服务的检测还促使受检者减少了危险行为。这有助于打破由恐惧、歧视导致的艾滋病流行的恶性循环,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家庭、社区和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国,政府无权获得艾滋病患者信息

对艾滋病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共识。在美国,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绝对保护不可侵犯。美国在2006年订立的私隐条例规定,政府部门不能获得任何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除了直接负责医生,任何其他人包括直系亲属都不得打探病情。

而在美国医学界,对艾滋病人的隐私更是有具体严格规定,任何检测只有病人在专门的艾滋病血液化验许可书上签名同意方可进行,而化验部门也只有看到这个有病人亲笔签字同意的许可书才做化验。否则,即使有高度怀疑或要进行母婴阻断,在无许可书的情况下也不能强制检测。

艾滋病人就业无关公共利益

拒绝录用非晚期患者得不到医学上的支持

在保障艾滋病人权益的实际行动中,患者正常就业是否侵害到公共利益是最大的争议。然而,2000年南非“霍夫曼诉南非航空公司案”清晰的表明,艾滋病患者就业不会侵害公共利益。 “霍夫曼诉南非航空公司案”是一起因求职者是艾滋病携带者被拒绝雇佣为乘务员,进而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

在该案二审判决中,医学专家甚至包括南非航空公司内部的专家都一致认为,只有患者已经到免疫抑制阶段,其基本白血球数已下降至每微升血液中只有300个的艾滋病患者才可拒绝录用。在这个标准之外的患者与普通人无异,仅以艾滋病毒阳性为由拒绝录用得不到医学上的支持。

真正的公共利益要求尊重每个人的固有尊严

值得一提的是,宪法法院在审查高等法院的判决时,虽然也承认商业需求和公共利益应当作为决定个人受雇时的重要考虑因素。然而,它认为更大的公共利益要求尊重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在艾滋病患者未到晚期时,平等雇佣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上诉人目前的身体没有不适用受雇为机舱服务员”的事实拥有医学支持,所以以任何理由拒绝录用都涉嫌违宪。

同时,宪法法院认为应当把“聘用”作为最合适的救济方法,其原因是:“聘用”作为一项补救措施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打击不公平的歧视。要真正维护公共利益,就必须取消伪装为道德和雇用惯例的成见和偏见。

如果消费者基于偏见非医学拒绝该公司,雇主仍不可解雇员工

同时,宪法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使雇主企业在公众因企业雇用艾滋病毒检验呈阳性的员工拒绝光顾而面临着破产的情况下,只要有关公众或客户形成的观念不是根据目前的医疗知识,而是建立在对艾滋病人存有偏见或成见基础上,雇主企业仍然不可以解雇此类员工。

事实上,宪法法院认为:纵使要求南非参与全球性竞争行业的航空公司遵守平等条款中的繁重义务,将可能使其遭受重大的竞争或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就业政策方面,该航空公司仍然要从本质上服从宪法的约束,不得推行歧视政策。

结论

在一次国际研讨会上,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当众拥抱中国艾滋病患者宋鹏飞,当时所有与会者都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掌声经久不息。但被拥抱后,宋鹏飞在中国面对的依然是坚冰一样的歧视。保障艾滋病人的权利,不只是良好的医疗条件,更是将他们视为普通人,保护他们作为普通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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