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传播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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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收藏 来源:青爱 发布日期:2015-02-2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的内部文化与品牌建设、活动与品牌的对外传播,特在基金会内下设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由热心中国慈善事业、认同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理念的新闻传播界人士自愿组成,无偿参与。
第三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基金会管理相关法规,拥护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章程,无违法记录和不遵守新闻法规和道德规范的不良记录。
第四条 委员会接受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提出,经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记者证的新闻从业人员;
2.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传播专业专家学者;
3.认同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章程、对扩大基金会社会影响有助益的其他社会人士。
第七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1.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或一名委员倡议且得到一名以上委员附议;
2.经委员会讨论获得一半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3. 向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书;
4.由基金会理事会颁发委员聘书。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对委员会年度传播计划的表决权;
3.对基金会品牌建设与传播活动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委员会新成员的推荐权;
5.退出委员会的自主权。
第九条 委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章程及委员会章程,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2.执行委员会决议,认真落实执行委员会委托的任务;
3.积极就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退出时,须书面通知委员会主任,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同意后,交回聘书,即完成退出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对基金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经基金会理事会同意,或经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15至25人。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任命,与主任同进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并聘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委员会主任办公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名,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同意,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关委员会的重大事宜,需获得一半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五条 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得连选连任。委员可在任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是否须聘,报基金会理事会确认。无任何正当理由,委员一年内不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研究基金会品牌建设与传播策略,指导基金会会刊、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订阅号等会办媒体,对基金会传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
第十六条 组织媒体报道基金会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活动,传播基金会的品牌与理念,扩大基金会的影响,促进社会团体和企业对基金会的捐助。
第十七条 协助发行、宣传基金会出版的书籍、音像制品和其他成果,组织积极参与基金会活动报道的新闻界人士定期联谊。
第十八条 每年度初提出基金会年度传播战略,每年度结束时提出本年度传播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传播建议。
第十九条 努力引导媒体对基金会进行正面报道,积极应对有关基金会的负面和不实报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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