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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返回列表加入收藏加入收藏 来源:青爱 发布日期:2015-02-27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和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配置基金会所持有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更好地支持和发展基金会青少年爱的教育工作,切实发挥“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 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决策、监督、咨询机构,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投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咨询,以及重大项目合作的研究、决定、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应正确把握并制订基金会所做的资金募集计划、资金保值增值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在保证基金会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基金会的发展建设和资产管理出谋划策,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经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组成。成员需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融资、企业管理、风险投资、财务审核等相关财产管理工作经验的机构或企业负责人;

2.了解慈善行业相关法规,对于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的状况和发展有较为清晰的理解和认识,能够参与基金会的长期发展;

第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设委员5人左右。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其他人选由理事会通过并聘任。

第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均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制订基金会重大投资或保值增值行动。理事会不能代替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投资计划。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义务确保用于保值增值资金的安全。针对每笔资金,确定第一责任人。如有资金丢失或贬值,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投票同意此次投资,或未提出有价值的反对意见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九条  针对既有资产和善款,采用积极主动的保值增值策略。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当中,如有连续三次反对投资或保值增值行动,而该行动却被贯彻实施,并按计划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则该委员因过于稳健或消极,可主动退出该委员会,也可由该委员会予以退会处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制订北京青爱教育基金会资金募集计划,资金保值增值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用于资金保值增值的活动或项目预算,不超过资金筹募总额的25%。如为保值增值,则相关支出不超过资金增值部分的25%。

第十一条  针对每次投资或保值增值行动,由资产管理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进行;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或保值增值行为,有简单多数同意(五人中有三人同意)即可;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的投资或保值增值行为,需要绝对多数同意(五人中有四人或全体同意)才行;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应提交理事会进行审核讨论方可通过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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